端维观点∣浅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代理权外观

50742022-05-06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文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实证法依据。       

       表见代理可以理解为代理人与相对人成立了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同时,代理人的行为虽然是无权代理行为但却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导致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使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约束力。

       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信赖利益,而过分保护信赖利益必将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造成戕害,应当严格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目前司法实践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并不统一,导致司法裁判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必须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这一基本问题作出有效探讨。    

       作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律行为已经成立生效、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与代理人实施了法律行为。现就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简要探析。


二、代理权外观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原因



      权利外观是相对人信赖的客观基础也是表见代理适用的客观基础, 因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对本人的意思自治作出的限制,让本人在没有自己意志参与的情况下,承担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这种以破坏基本原则为代价来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做法,应当为其找到正当化的理由,而对代理权外观产生的合理信赖正是其被例外保护的依据。因为具有代理权外观,使得相对人产生了合理信赖,因此代理权外观是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


三、代理权外观要件的特征及判定




1、代理权外观要件的特征      

      代理权外观是使相对人产生对真实权利错误认识的客观表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应为可看见可感知的客观事实,且此客观事实必须是能够明确的表征代理权外观;第二、应与代理关系有普通的常人都可以理解认识到的联系,也就是说普通人大都会看到此事实就会将外观假象误认为是真实权利;第三、一般应当是持续的长时间的且稳定的状态。

2.代理权外观要件的判定及主要考量因    

      司法实践中有些代理权外观的表征力较强,容易使相对人信赖代理人享有代理权,有的表证力相对较弱。因此,在适用时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考量。以下几种情形在认定是否是合理信赖时有或大或小的作用,具体如下:

第一、本人容忍。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表征力非常强,相对人最容易产生合理信赖,因此当出现容忍代理时可以适当减轻相对人的注意义务。

第二、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一般来说代理人如果是法定代表人, 则因其特殊的身份而使代理权外观表征力加强。

第三、交易惯例。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权表征力较强可以适当倾向于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如在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认为A公司与B公司建立了长期商业交易关系,期间A公司一直通过B公司员工李某订购产品,并且多是通过李某完成。李某离开B公司后,B公司并未将此情况及时告知A公司,且A公司的相应款项也是以转账方式交付B公司或李某,李某的行为足以使A公司认为其仍有B公司代理权。

第四、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表征力较弱,一般相对人此时应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相对人只是通过向代理人进行银行转账并没有证据证明款项实际在被代理人的控制范围内,则一般不能认定相对人的信赖具有合理性。

第五、财务印章。财务印章表征力较弱一般仅仅能作为一个因素而非直接认定代理权外观的单独证据,需要与其他权利外观证据相结合。

第六、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一般主要负责工程中的质量、安全等问题不包括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而对外借款等。对于项目部负责人越权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需要相对人提高警惕,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相应的代理权要仔细审查必要时应直接询问被代理人。如果仅仅是项目负责人自己声称有代理权从而使相对人产生信赖,那么此 时相对人的信赖一般是不具有合理性的。

第七、项目部资料章。印章中若明确载明“某某项目部资料章”,该资料章仅具有收发项目文件资料的特定用途,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结算等效力,只出示项目部资料章不能代表享有代理权,无法对外作出有效意思表示。除项目部资料章之外,实践中还存在着“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上一般会注明“用于合同、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无效”,该印章已经明确排除了对外签署合同、提供担保等行为无效,行为人对外使用此印章明显不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不构成有权代表,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代理权外观是使相对人产生对真实权利错误认识的客观表象,具有以常人可看见可感知的且持续稳定的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建立联系的特征,应根据权利外观的表征力,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定。





“端”指“人之四端”。所谓 :“仁、 义、 礼、 智”。语出《孟子~公孙丑章句》:“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维” 指“国之四维”,所谓:“礼、义、廉、耻”。语出《管子~牧民》:“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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