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17432017-02-15

     受安徽省环保联合会的委托,本所刘林、洪波律师担任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诉王晓杰、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等个人和单位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代理人,2月14日该案由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7月,被告王晓杰以被告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被告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被告桐乡市濮院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被告桐乡市梧桐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单位签订了《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永浩公司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阜阳焚烧厂处置。

    此后,被告王晓杰以船只运输的方式从浙江省桐乡市濮院砖瓦厂将大量生活垃圾陆续运往安徽省阜阳市淮河水域。2015年9月,被告王晓杰明知被告高一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被告高一等人处置,被告高一、许士谭商定直接将垃圾运至凤台县境内择地进行掩埋。

    2015年10月,被告许士谭、詹军、陈景明等人将从浙江桐乡市运输来的生活垃圾分别运输至凤台县刘集乡淝北村淝左大堤南侧、济祁高速便道东侧、凤台县刘集乡山口村淮峡码头西南角河滩地进行掩埋,后者属于淮南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被告非法处置污染物的行为因群众举报案发。凤台县环境保护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委托法定部门对案涉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认定案涉污染物大肠杆菌群超标,并含有铅、汞、镉、砷等重金属。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凤台县环境卫生处以及凤台县刘集乡人民政府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紧急排除环境损害,对被告偷埋的污染物依法进行清理、外运、处置。为清理、运输、处置案涉污染物,共计支付各项费用525407.33元人民币。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就上述环境污染事实依法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庭庭审中,各个人被告对污染事实均予以认可,被告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等四个单位抗辩认为,其没有实施污染损害行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支持本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本次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将择期宣判。



    

“端”指“人之四端”。所谓 :“仁、 义、 礼、 智”。语出《孟子~公孙丑章句》:“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维” 指“国之四维”,所谓:“礼、义、廉、耻”。语出《管子~牧民》:“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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