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维律师事务所受托担任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二审代理人
18582018-08-31
备受瞩目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业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2民初51号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拟提起上诉。2018年8月31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依法委托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案二审程序上诉人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为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案件二审程序提供法律服务。
端维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业务部刘林、张辉、胡应国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全力为上诉人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